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民辖80号
原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5237号106室。
法定代表人:曹国华,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男,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诉称,两被告借用原告资质开发盛世豪园地产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业主方向原告索赔。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遂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8年10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据本案证据材料,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视为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佳玉
审判员 刘 敏
审判员 袁 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潘 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