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87086号
原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花新华。
委托代理人***,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维,江苏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东川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浦东日角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