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德勒环境生态工程(苏州)有限公司

9248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环境生态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6民初9248号之一
原告: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胥路428号2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环境生态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三香路999号1005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境生态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20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计2290元,由原告苏州恒大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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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