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2民初6825号
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605、B160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