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财保11号
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605、B1606。
法定代表人:蒋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2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禁止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同时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续行期限不超过前述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俞铁城
审判员 洪 春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路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