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执8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605、B1606。
法定代表人:蒋志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长安北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周震宇。
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程建筑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金洲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2民初6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0587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66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1662元由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因新金洲房产公司未能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锦程建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11106331.65元及相应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锦程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张家港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新金洲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锦程建筑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582执8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刘 斌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