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2民初8123号
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605,B1606。
法定代表人:蒋志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2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申请人:***万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周桂娣。
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万达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宋会谱
人民陪审员 樊云飞
人民陪审员 施玉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