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589号
原告:***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税区北京路国际消费品中心大楼308-221室。
法定代表人:陈国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东方新天地10幢B1605、B1606。
法定代表人:蒋志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平,江苏和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税区卓优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 判 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亚许
书 记 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