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524民初3730号

申请人: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上海裕安经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JY1U56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梅山镇江店金顾路会信用代码9134152468209931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7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诚信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上海穆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