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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0淮安强瑞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850号

原告:淮安强瑞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88303965J,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76号2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马瑞,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中权,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玲,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

被告:***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京瑞大厦A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682099318R。

法定代表人:冯登慧,职务总经理。

原告淮安强瑞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信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淮安强瑞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淮安强瑞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广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小淮

书 记 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