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422执1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寿春镇宾阳大道宾阳大厦B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8655561Q(1-1)。
法定代表人:张生阔,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生阔,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生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422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生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7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须知。
执行中,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线下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及被执行人下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查,被执行人张生阔有部分银行存款,已划拨并冻结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查询到登记有车辆信息,因年代久远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从信用上惩戒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生阔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并经合议庭讨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王泽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