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39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县寿春镇南门外现代汉城农贸市场外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98655561Q。
法定代表人:张生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海,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2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安徽天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欠款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396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杨胜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利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