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服饰(太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5民初2810号

申请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134824XL,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11。

法定代表人:陈伟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宇,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051834400X,住所地太仓市高新区广州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白彩平,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的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在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拉夏贝尔服饰(太仓)有限公司的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玉昆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邵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