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4775号之一
原告:常熟育乐柚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泰山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赵鼎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11。
法定代表人:陈伟春。
原告常熟育乐柚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受理。原告常熟育乐柚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育乐柚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育乐柚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