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81民初105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常熟国际装饰城A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628040993。
法定代表人:谢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译,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134824XL。
法定代表人:陈伟春。
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于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2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832元,由原告常熟市鑫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维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新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