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南京点赞装饰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17民初4597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一路,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点赞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3025199592,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龙山新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以上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俩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忠,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安心,男,197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溧水区。
被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6134824XL,住所地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1811v>
法定代表人:陈伟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益民,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1755047U,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陈家镇前裕公路******>
法定代表人:刘伯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延承,该公司法务。
被告:南京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MYEM617,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机场科技工业园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薛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点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点赞公司)、***、曹安心、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熟龙瑞装饰公司)、上海湘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湘涟装饰公司)、南京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南京金碧房产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伟、汤一路,被告南京点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波,被告曹安心,被告常熟龙瑞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狄东良,被告上海湘涟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巫延承,被告南京金碧房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舒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南京点赞公司、***连带支付原告施工报酬3646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曹安心、常熟龙瑞装饰、上海湘涟装饰、南京金碧房产公司在未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4日,原告与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原告从南京点赞装饰公司承接了由南京金碧房产公司开发的石湫碧桂园商铺的地砖铺贴工程(劳务包清工)。原告承接该工程后,组织人员严格按要求施工并竣工交付,原告是该部分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南京点赞装饰公司进行完工结算(以计日工方式),经结算,总的地砖铺贴工资为396600元,被告点赞装饰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以生活费方式已支付了32000元,尚欠364600元,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2019年年底付清,逾期不付,按日5%支付利息。但届期后,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没有支付所欠的施工工资。后经原告了解,被告上海湘涟装饰公司是石湫碧桂园项目的总承包方,后上海湘涟装饰公司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被告常熟龙瑞装饰公司,被告常熟龙瑞装饰公司又转包给了曹安心,曹安心转包给了南京点赞装饰公司。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被告***是南京点赞装饰公司的100%的持股股东。根据《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南京金碧房产公司、上海湘涟装饰公司、常熟龙瑞装饰公司、曹安心作为建设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南京点赞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要求减少,被告一二目前公司经营状况不好,支付能力有限,要求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曹安心辩称,***与原告之间写的欠条我们都没见过,是他们私下写的,按照工程总价来算可能没有这么多,不清楚为什么***承诺原告这么多钱,且工人都是他们叫去的,39万多怎么核算出来的我们不清楚。我们不清楚实际情况,私下写的条子我们不好承担责任,如果是事实,***的责任应当由他承担。目前跟***之间通过清欠办处理还欠21万多,这个钱由龙瑞公司支付。
被告常熟龙瑞装饰公司辩称,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答辩人索要所谓工程款;答辩人将涉案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曹安心,双方之间是劳务分包关系,至于被告曹安心将涉案工程转包或分包与答辩人无关,因为答辩人与被告曹安心合同有效,所以答辩人仅与被告曹安心存在合同权利义务;答辩人与被告曹安心已于2020年9月28日进行了结算,依据结算单显示答辩人应支付被告曹安心104万元,答辩人已经实际支付被告曹安心工程款人民币824215元,剩余215785元应由被告曹安心按承诺付至南京溧水石湫清欠办。也就是说,即使认定答辩人存在向本案原告付款义务,因答辩人已与被告曹安心进行了结算,我方也仅在未付款人民币215785元范围内承担支付义务且应付至南京溧水石湫清欠办。答辩人与被告曹安心结算后,就剩余款项未能支付至溧水石湫清欠办,主要原因在被告曹安心未能提供农民工名单给清欠办。答辩人不是原告***合同相对方,所以答辩人不应承担迟延付款违约责任。
被告上海湘涟装饰公司辩称,一、原告诉请我公司对涉案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与事实不符。2019年3月6日,我公司将承接的“碧桂园S1秦淮世家(溧水)项目F区公共区室内块料铺贴”工程与常熟龙瑞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关工程的内容、承包方式、工程量、工程计价等双方作了具体约定。涉案工程后由常熟龙瑞装饰有限公司转包给曹安心,曹安心将该工程转包给***,***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南京点赞装饰公司。南京点赞装饰公司转包给原告,最终原告与南京点赞装饰公司形成了事实承包关系;二、原告的工程款应由南京点赞装饰公司负责结算和给付。1、原告诉请的工程欠款应由南京点赞装饰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因为原告与此形成了事实承包关系。2、原告诉请其工程欠款由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事实不符,没有证据证实这一事实存在,故我公司不予承认。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龙瑞公司,其工程款由我公司与龙瑞公司结算,现在我公司将其工程款除已扣除协议约定扣除的款项外,其余工程款已全部付给龙瑞公司。3、涉案工程属层层分包形式,故应由各分包人之间进行结算及承担其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碧房产公司答辩称,1、就案涉款项性质,根据原告起诉中的请求,对被告一、二系根据劳务合同及民间借贷有关规定及出具的借条主张,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该款项从事实上应当为劳务分包款,而原告不具有单独主张该款项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金碧公司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该工程款支付的前提应当是原告与其承接的合同方存在分包或转包合同,本案中原告与点赞公司仅有盖章的欠条未有盖章的合同,因此此项法律关系需法院查明;2、原告将被告金碧公司列为被告,主要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而原告依据该规定只在保护农民工的劳务工资时适用,原告个人不具备主张全部工人工资的权利,仅可就其自身欠款向责任方主张支付及违约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条例》第三十条,劳务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追偿,被告金碧公司就案涉工程与被告上海湘涟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工程款已如期发放,不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况,即使本案认定款项性质为农民工工资,被告金碧公司也不就该欠款承担责任。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金碧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工人工资表、欠条,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提交的曹安心转账记录,常熟龙瑞公司提交的装饰工程承包合同、收条,结算单,上海湘涟装饰公司提交的劳务协议书、汇款凭证及委托书,南京金碧房产公司提交的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进度款审核表、民工工资发放表、承诺书等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1、南京金碧房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上海湘涟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金碧房产公司以固定总价包干的方式将碧桂园S1秦淮世家(溧水)项目F区公共区域装饰工程发包给上海湘涟装饰公司承包,开工时间为2019年5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5月29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的开工通知书内的开工日期为准。2020年1月9日上海湘涟公司与发包方对承包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上海湘涟公司出具给金碧房产公司承诺书载明已支付了本工程所有农民工工资。
2、2019年3月6日上海湘涟装饰公司与常熟龙瑞装饰公司签订了碧桂园S1秦淮世家(溧水)项目F区公共区域室内块料铺贴劳务协议书,上海湘涟装饰以固定人工单价包干的方式将“室内块料铺贴”发包给常熟龙瑞装饰公司,上海湘涟装饰公司已支付常熟龙瑞装饰40万元。
3、2019年3月11日常熟龙瑞装饰公司与曹安心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常熟龙瑞装饰公司将南京石湫碧桂园项目中瓦工、木工、油漆工、水电工单包给曹安心,2020年9月28日龙瑞装饰公司与曹安心进行结算,常熟龙瑞装饰应支付曹安心劳务费1040000元,双方确认常熟龙瑞装饰已于2020年9月25日前支付曹安心824215元,尾款215785元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付至溧水石湫清欠办。庭审中,常熟龙瑞公司表示将215785元支付至溧水石湫清欠办,原告及被告曹安心均同意。
4、曹安心将从常熟龙瑞装饰公司承包的劳务项目又转包给***,经双方结算,***共收到曹安心54万元(含上海湘涟公司代付的10万元油漆工款)。
5、2019年4月4日原告与***签订《装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将涉案工地商铺楼室内外及楼梯地砖铺贴承包给原告***。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竣工时间为2019年4月28日,工程价款约定:大面积地砖25每平方,楼梯踏步36每平方,踢脚线5元一米。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进行了施工,2019年9月11日原告与***进行了结算,原告的劳务工资合计396600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生活费32000元,余款364600元,被告南京点赞公司出具了欠条并约定于2019年年底付清原告劳务费,逾期按日息5%支付。
另查明,被告***系南京点赞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为***一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南京点赞装饰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原告,原告按约完成工作,双方就劳务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出具了借条,被告南京点赞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款项364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南京点赞公司的一人股东,应对原告主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要求建设方、总承包人、分包人和转包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南京点赞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人民币3646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70元,减半收取3385元(原告实际向本院交纳3385元),由被告南京点赞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夏明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