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582民初9638号
原告:***市***双安机电安装服务部,住所地***市*******22幢M104。
经营者:***,男,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琴川街道陆樟路1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市***双安机电安装服务部(以下简称双安服务部)与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安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安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结欠的工程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3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7月7日签订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本市塘桥宾馆辅楼会所的KTV室内消防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造价40万元,消防验收后10日付清全款。2021年3月19日,该工程验收合格,被告已付25万元,**15万元未付。2022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于2022年6月1日前将结欠的15万元付清,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来院涉诉。
被告**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甲方)与双安服务部(乙方)就本市塘桥宾馆辅楼会所KTV室内消防工程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为固定总价40万元。2022年1月29日,**公司向双安服务部出具一份《***》,载明:**公司将塘桥宾馆辅楼会所KTV室内消防工程承包给双安服务部施工,合同造价为40万元,**公司已支付25万元,还有尾款15万元未付。按合同约定,此尾款应于消防验收后10日内全额支付给双安服务部,但因资金困难,无法支付该笔工程款。经双方友好协商,**公***2022年6月1日前全额支付给双安服务部。因上述款项未付,双安服务部来院涉诉。审理中,因**公司未到庭,无法进行调解。
上述事实,有合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中,原告同意将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点调整至2022年6月2日。
本院认为,被告拒绝到庭,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证据予以采信。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5万元,有被告出具的承诺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后,未能按约支付欠款,还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现原告主张自2022年6月2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市***双安机电安装服务部欠款1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被告常熟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详见本院当事人须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楠
***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须知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营业部,执行款账号:62×××61。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
***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