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8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34824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天时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12号国际贸易中心B幢19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53***843J。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天时利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81民初8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为10500元,由上诉人常熟市龙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刚
审判员周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