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港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杨舍镇季刘装修工程队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59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住所地***市***国泰时代广场2号301。
法定代表人:季存明。
被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九洲国际广场2幢B1801、1802。
法定代表人:褚惠英,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与被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苏0582民初59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市*****装修工程队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