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280号
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781478502,住所地在***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2幢B1801、1802。
法定代表人:褚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118号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D座20层。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保全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