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280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781478502,住所地在***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B1801、1802。
法定代表人:褚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115MB0570089E,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龙眠大道月华路**。
负责人:王小林。
原告***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苏0115民初72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1600万元的财产。现***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1600万元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江宁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名下1600万元账户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