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7280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21875,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郑和中路**长江国际航运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施建军。
被申请人:***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781478502,住所,住所地在***市杨舍镇九洲国际广场**B1801、1802div>
法定代表人:褚惠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市金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1)苏0115民初72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600万元的财产。现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名下两个农民工工资账户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平湖开发区支行(账号:33×××49)、中国建设银行扬州琼花支行(账号:32×××77)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日
书记员 朱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