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美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常州市胜帆建材经营部与江苏美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412执362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胜帆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注册号320402600062668。
经营者:张德信。
被执行人江苏美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08120860C。
法定代表人:吴小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2018)苏041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美宝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州市胜帆建材经营部341560.9元及自2018年8月3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260496.00元,尚未执行到位90983.00元。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适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苏0412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陈 建
审判员 何家亮
审判员 戴 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包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