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4民初763号
原告:南京聚世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580864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虎踞南路49号6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0286932R,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南京聚世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聚世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聚世能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