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4民初5086号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1元,减半收取为1135.5元,由原告南京升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