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509民初2066号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2。
法定代表人:石乾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立,公司员工。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信公司)与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光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王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被告蓝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蓝光公司向原告龙信公司支付未结清的合同款682787元;2、判令被告蓝光公司向原告龙信公司支付违约金暂计113001.25元(以682787元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日,自应付之日2020年1月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其他法律费用由被告蓝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9日,原告龙信公司与被告蓝光公司签订了《苏州天悦城三期二标段精装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龙信公司承包被告蓝光公司苏州天悦城三期二标段精装修总包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合同暂定总价12670574.40元,施工措施费1003158元,并在合同36条约定了工程支付方式及付款比例,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结算总价的5%的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支付。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6日确认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原、被告双方经财务决算确认工程结算价为13655752.73元。现两年质保期已于2020年1月5日届满,然被告蓝光公司无故拖延支付剩余工程款,根据合同41.1约定,被告蓝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每延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的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龙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蓝光公司辩称:对原告龙信公司的第1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应该退的质保金额是532823.96元;对原告龙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不予认可,计算时间点上不合理,标准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9日,甲方蓝光公司与乙方龙信公司签订了《苏州天悦城三期二标段精装修总包工程施工合同》,乙方承包甲方苏州天悦城三期二标段室内精装工程,工程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合同暂定总价12670574.40元,室内精装修承包方式按户总价包干,施工技术措施费1003158元包干;竣工验收完成并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9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乙方应缴纳的款项;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修期后(质量保修期为:自本工程交工验收书经甲方审批完成之日起算,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防水保修为5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日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如甲方按合同约定需要扣除部分质量保证金,则甲方在扣除后退还乙方质量保证金剩余部分金额;本合同签订前乙方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在本合同签署时转为本合同的履约保证金,本工程履约保证金为5万元。
2018年1月6日,蓝光公司、龙信公司签署工程交工验收书,确认天悦城三期二标段室内装修工程交付验收完成,符合国家规范及验收要求,一次通过。后双方签署财务决算书,确认:截止对账时间为2018年12月27日,涉案工程结算价款为13655752.73元,已付款10849600元,质保金-2年质保期682787.64元,应付款余额2123365.09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龙信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书、财务决算书,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争议焦点:
一、被告蓝光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涉案工程款。
原告龙信公司主张:1、根据合同,双洽商的书面协议或文件排在首位,在双方签署的财务决算书,建设单位应扣款对于质保金-2年质保期的金额明确为682787.64元,也即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涉案工程质保期为2年,质保金为682787.64元。2、分部分项质量跟踪表也明确质保期为2年。被告蓝光公司辩称的合同7.3条在合同解释顺序上劣后于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其次,施工合同是被告蓝光公司提供的格式范本文件,适用于所有被告蓝光公司发包的所有工程,本案所涉工程不涉及防水工程,因此该格式条款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不存在防水5年质保期的情况。综上,被告蓝光公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682787.64元。
被告蓝光公司主张:根据施工合同第59页的表格、174页的“3.2.1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可见,涉案施工范围涉及防水工程,防水质保期为5年,其余质保期为2年,满2年的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20年1月5日,满5年的质保金到期时间为2023年1月5日。根据合同7.3条可见,本次可计算的退付金额为质保金总额的85%,即682787.64元的85%为580369.49元。
本院认为,第一,双方施工合同约定“3.2.1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及“防水质保期为5年”,但涉案3.2.1所涉工程系双方装修工程的一部分,不能证明本案所涉的工程的质保期均为5年。第二,双方签署的财务决算书明确,质保金期限为2年,金额为682787.64元。故双方就退付质保金的期限达成了新的合意,被告蓝光公司抗辩应按照5年质保期计算,只能退付85%的质保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双方对质保金退回期限达成新的合意不影响原告龙信公司承担相应的保修义务。第三,2018年1月6日,涉案装修工程交付验收完成。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保金,待质量保修期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日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院认定,被告蓝光公司应于2020年2月3日前支付工程款682787.64元。
二、被告蓝光公司要求扣除款项的主张能否成立。
被告蓝光公司主张,质保金应扣除两笔款项:1、2019年12月19日前发生的维修费用30858.87元,2、会议纪要(2019年12月19日)后产生的三笔费用:18990.96元、4028元、17654.04元。
为证明其主张,被告蓝光公司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会议纪要,主题:蓝光天悦城花园29号楼室内精装修工程质保金退付会议,时间:2019年12月19日,会议内容:1、质保期内共计维修扣款30858.87元+27360.14元,共计58219.01元。2、目前室内遗留问题。(1)2301室地漏下水慢,(2)2305室浴室下水慢。3、2104顶开裂,龙信公司承诺与业主确认好时间,安排施工人员上门维修。
证据2、扣除三笔款项的凭证。(1)报修房号:26-2061地板,报修时间2019年12月13日,过道地板空鼓,扣款金额728.54元。(2)报修房号:26-2407,报修时间2019年12月13日,北次卧地板发黑,扣款金额2069.86元。(3)报修房号:26-3301,报修时间2019年12月13日,主卫、次卫窗边墙砖脱落,扣款金额885元。(4)报修房号:26-105,报修时间2019年12月13日,北边次卧、客厅,扣款金额11665.53元。(5)报修房号:26-2302,报修时间2019年12月2日,厨房门套发黑,扣款金额1507.12元。(6)报修房号:26-105,报修时间2019年12月13日,北边次卧、客厅以及过道个别地板发黑,扣款金额4269.82元。(7)报修房号:26-3208,报修时间2020年11月24日,卫生间渗水,扣款金额4028.25元。(8)报修房号:26-607,报修时间2019年6月6日,北次卧地板空鼓、东墙主卧地板空鼓,扣款金额1725.34元。(9)报修房号:26-3302,报修时间2019年6月10日,次卫生间地漏堵,扣款金额111元。(10)报修房号:26-1701,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主卧靠边窗边地板拱起,扣款金额898.94元。(11)报修房号:26-1801,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地板空鼓,扣款金额2986.54元。(12)报修房号:26-2805,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门套边打胶,扣款金额885元。(13)报修房号:26-502,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主卧灯关不掉,线路问题,扣款金额74元。(14)报修房号:26-2805,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卫生间浴霸开关面板更换,扣款金额94元。(15)报修房号:26-2805,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餐厅、主卧墙面裂缝,扣款金额1691.98元。(16)报修房号:26-3201,报修时间2019年9月11日,主次卫生间门口、地板发黑,扣款金额2207.13元。(17)报修房号:26-503,报修时间2019年9月11日,跑灰严重,全屋打胶,扣款金额2926元。(18)报修房号:26-1304,报修时间2019年1月7日,厨房门口地板发黑,扣款金额1043.39元。(19)报修房号:26-403,报修时间2019年8月21日,次卫反臭,扣款金额117元。(20)报修房号:26-2002,报修时间2019年9月11日,厨房间管道井排水管漏水,扣款金额2989.05元。(21)报修房号:26-603,报修时间2019年9月11日,淋浴间管道井排水管漏水,扣款金额2015.38元。(22)报修房号:26-1902,报修时间2019年9月11日,厨房顶面泡水,扣款金额783元。
证据3、保修工作授权书、发票、承兑汇票,证明2017年12月30日,龙信公司通知蓝光公司授权钱万江负责保修工作,并明确了联系方式、通讯地址,蓝光公司支付了相关维修费用。
原告龙信公司主张,被告蓝光公司以龙信公司同意签署会议纪要第一条质保期内共计维修扣款30858.87元作为条件才同意签署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跟踪表,会议时间与二期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跟踪表的时间是同一天。原告龙信公司在被告蓝光公司的胁迫下不得不确认了30858.87元扣款,但被告蓝光公司利用会议纪要由其保管的便利,恶意添加了“+27360.14元,共计58219.01元”,该行为系伪造证据,并提供了由原告龙信公司签署后拍摄的照片,该照片显示当时没有“+27360.14元,共计58219.01元”这些内容。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表已由原告龙信公司作为申请退质保金的文件提供给被告蓝光公司,但被告蓝光公司隐匿关键证据,提供了篡改后的会议纪要,以便扣除理应退还原告龙信公司的质保金。
原告龙信公司对会议纪要之外的三笔费用均不予认可。1、关于18990.96元。被告蓝光公司的证据显示维修单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2019年12月13日,第三方维修单位苏州张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维修报价单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4日,通常而言先报价再维修,被告蓝光公司仅提供了报价单,并无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支出。被告蓝光公司的维修函寄送地址与合同地址不一致,没有有效送达原告龙信公司。地板并非原告龙信公司的施工范围,地板发黑、空鼓系地板供应商及地板铺设施工方的质量问题所致,与原告龙信公司无关。2、关于4028元。该维修发生在2020年11月26日,已过质保期。被告蓝光公司的维修函寄送地址与合同地址不一致,没有有效送达原告龙信公司。被告蓝光公司未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支出。被告蓝光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维修部分系原告龙信公司施工质量所致,与原告龙信公司无关。3、关于17654.04元。该款项涉及地板,地板并非原告龙信公司的施工范围,与原告龙信公司无关。被告蓝光公司的维修函寄送地址与合同地址不一致,没有有效送达原告龙信公司。被告蓝光公司未提供支付凭证,不能证明该款项的支出。被告蓝光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维修部分系原告龙信公司施工质量所致,与原告龙信公司无关。
本院认为,第一,原告龙信公司与被告蓝光公司签署工程交工验收书确认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6日交付验收完成,工程的保修期自该时间点起算。有防水要求的工程防水保修期为5年,其他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第二,根据被告蓝光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该会议时间为2019年12月19日,原告龙信公司确认了质保期内共计维修扣款30858.87元。原告龙信公司主张该会议纪要系受被告蓝光公司胁迫所签,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龙信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照片可以证明“+27360.14元,共计58219.01元”系事后添加,故本院对于上述添加部分之外的内容予以认定,双方确认质保期内共计维修扣款30858.87元。第三,(7)26-3208维修费用。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合同及保修工作授权书,26-3208的卫生间防水工程系原告龙信公司的施工范围,其报修时间处于保修期限内,被告蓝光公司也按照保修工作授权书的地址邮寄了维修函,原告龙信公司未就该问题进行维修。故被告蓝光公司主张扣除该部分维修费用4028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该维修费的扣除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即被告蓝光公司向原告龙信公司送达维修扣款函之日。第四,除(7)26-3208的报修之外,其余的报修均发生在2019年12月19日会议纪要之前,按照常理,被告蓝光公司的上述维修款项或者质量问题均应在会议纪要中得到体现。现被告蓝光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扣款与会议纪要的扣款项目系不同项目,亦未举证其主张的质量问题已体现了该会议纪要,故本院对于被告蓝光公司的上述扣款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原告龙信公司的质保金中应扣除维修费用34886.87元(30858.87+4028)。
综上所述,原告龙信公司与被告蓝光公司之间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龙信公司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蓝光公司应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蓝光公司应支付扣除维修费用后的工程款647900.77元(682787.64-34886.87)。原告龙信公司主张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但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该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依法将违约金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的标准计算,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47900.7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以651928.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2月3日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止;以647900.7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自2020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9元,由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9元,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至本院,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5500元,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王 惠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马文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