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6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050287046B,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咸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94152872R,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人民路500号2幢1302。
法定代表人赵普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0509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42483.54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42483.54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两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届期,因被告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50298.54元,申请执行费2154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2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
二、2022年2月1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苏州市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等发起财产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查明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不动产,本院依法查封了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秋枫街2000号天悦辰花园19幢603室、20幢1404室、25幢3102室三套不动产,并在(2021)苏0509执8454号案件中进行调查、拍卖处置,待拍卖处置完毕后,本案可一并参与分配。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的法律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三、因新冠××疫情影响,本院暂无法外出对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进行传统现场调查。
四、因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予以信用惩戒。
2022年3月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娟,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并告知其可以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委托财务审计、移送破产审查、公告悬赏执行等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150298.54元,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已收取0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表、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关于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前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查封不动产回执、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苏州蓝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其名下有数套不动产,本院予以查封,并在另案中进行拍卖处置,待处置完毕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可一并参与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509民初10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沈冬青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周金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