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2550号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新公路33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嘉。
被告:上海象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725弄28号10楼。
法定代表人:叶良。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象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全部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钰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蕾
书 记 员 马丽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