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新高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民初4676号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京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苏州新高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长吴路1号21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珊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炯,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艺璇,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高科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对方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3元,减半收取7432元,由原告龙信建设集团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宇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