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245号
原告:江苏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055198173F,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中天路3号。
法定代表人:贡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勇坚,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荣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丰中华麋鹿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93495195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麋鹿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友良,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丰中华麋鹿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