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民初2541号
原告:河南恒祥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北山口镇常庄村6队29号。
法定代表人:李枝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示范区沈东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夫。
原告河南恒祥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恒祥净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洪飞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