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441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河南***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
法定代表人:王振锋。
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夫。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南***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0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在21050164720800000572_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2105016XXXXXXXXXX572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73.8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