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

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13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家疃尚峰园2号楼1层107。
法定代表人:刘晶。
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三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张晓夫。
本院在执行北京晶霖伟业分离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与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或数额、所在地等),期限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孔夯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