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处理材料有限公司、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04执4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处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夹津口镇铁生沟村。
法定代表人:王振锋。
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沈东三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夫。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0×××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9673.86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