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

***、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2406执3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人格权执行一案中,和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的和劳人仲案字第【2021】第2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兴源环保有限公司主动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0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400.00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 和劳人仲案字第【2021】第23号的所有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