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422执保136号
申请人:抚顺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吴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宝,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捷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新宾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庄守刚,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抚顺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捷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抚顺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辽宁捷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等价值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20)辽0422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辽宁捷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春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汶佩
书记员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