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2执136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文化广场商务写字楼13014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省盛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易阳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谭睿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