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226民监2号
原审原告:韩某某,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凤凰县吉信镇。
原审被告:张某,男,1985年4月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1107。
法定代表人:肖某。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审原告韩某某与原审被告张某、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2020)湘1226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原审原告韩某某诉原审被告湖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对本院(2020)湘1226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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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张文友
审 判 员 张小恒
审 判 员 江小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滕艾容
代理书记员 舒开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