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1003执异32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男,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9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
被执行人: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中路一段176号旺德府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湘1003执60号***与***、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的被执行人。事实与理由:(2022)湘1003执60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三名被申请人对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的365167.46元欠款,承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清。现承诺还款期已过,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依法追加三名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辩称,认可《还款承诺书》,我被公司安排在君幸建设公司任职法人,我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我对还款事实无异议,我对事实与理由的还款金额有异议,目前还差250000元的欠款金额,因为已经有100000多元已经被执行局划扣了。
被申请人***、***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一、本院审查查明,原告***与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湘1003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运输工程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2887.5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10日,后段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利率3.85%另计算至运费全部支付之日止),合计32887.5元;被告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27日,本院作出(2022)湘1003执6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强制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出具《还款承诺书》,内容载明:“截至2022年1月10日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欠***本金、利息、诉讼费158201.2元。欠***本金、利息、诉讼费81448.52元。欠***本金、利息、诉讼费34849.37元。欠***本金、利息、诉讼费34849.37元。欠***本金、利息、诉讼费55819元。合计欠款365,167.46元(合计欠款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准)。上述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全部欠款,承诺人定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清,如逾期还款承诺人自愿按月利率1.29%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车旅费”。之后申请人***向法院送达《还款承诺书》备案。因被申请人***、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承诺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属于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向***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欠***本金、利息、诉讼费55819元,定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清,如逾期还款承诺人自愿按月利率1.29%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因逾期还款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车旅费。现被执行人未向申请人履行(2020)湘1003民初2133号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申请追加***、***、***为本院(2022)湘1003执60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其异议请求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2022)湘1003执60号***与***、湖南君幸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