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516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佳,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王栋。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2022年3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罗新祥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杨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