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

**诚勤建材有限公司、萍乡市海螺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10号 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长青街华融大厦27楼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A1NC01。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海螺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道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319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011117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海螺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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