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民初10号
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市娄星区长青街华融大厦27楼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RA1NC01。
法定代表人:***,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萍乡市海螺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萍乡市湘东区道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1650319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上栗县,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
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6011117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海螺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868元,减半收取4434元,由原告**诚勤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