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62号
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岭北镇渔场(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477334.99元,或查封、冻结相应的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购买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3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906.67元,由申请人湖南旭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