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6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岭北镇渔场(新塘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依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2)湘0112民初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3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其中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申请人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334.99元,以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