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与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7549号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组。
负责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洋,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第三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山桥社区**塘重建地3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与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东冲居民小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