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4987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刚,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华湘(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同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