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民初49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望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87-89号一楼临街门面。
负责人:沈雯,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0801636栋。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作出(2020)湘0112民初49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0年12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8万元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