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3784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沙村雷锋大道。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1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岳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第三人湖南华品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