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03执保644号
申请人: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丹,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冬,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杨乐。
被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杨桂鑫。
本院在执行雅安蒙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已限额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80000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476828.72元;限额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600000元,实际冻结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7474.26元。采取上述措施后,本院作出的(2021)川1803民初9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本案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