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802民初1453号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陶家东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柏在军,总经理。
被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1号19栋4楼1号。
法定代表人:杨乐。
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坦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鑫中安防火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曦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漆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