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乔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周,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学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文、李林周、钟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