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终22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7层7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乔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文,男,199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林周,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学刚,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欣百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文、李林周、钟学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9)川0180民初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未在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文

审判员 滕 洁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进